一、《意见》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规定
(一)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”不能是事后明知
(二)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”是《意见》对共犯的特别要求
(三)《意见》中的“事先通谋”不属于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”
二、《意见》中共犯明知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区别
(一)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只能是事后明知
(二)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相对概括
三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明知的司法处断
(一)司法实践现状
(二)以主客观相一致兼顾罪疑从轻判断明知的类型
(三)以明知程度作为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的依据
文章摘要: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两者在主观明知认定上易存在混淆。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规定,并与其他犯罪的主观明知进行了区分。司法实践中往往看重行为所处的犯罪阶段,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探查,或多或少出现了客观归罪的倾向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明知的认定,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兼顾罪疑从轻,达到主客观的相互印证。同时,也必须注意查明明知的程度,以精准区分不同类型犯罪的共犯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作者:单成林
论文分类号:D924.35
文章来源:《电信快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dianxinkuaibao.cn/qikandaodu/2022/0623/519.html